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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6月24日发布新法规(EU)2016/1017,修订了REACH附录17限制条款,新增第65条无机铵盐限制物质,该法规已于2016年7月14日正式生效。
此次无机铵盐作为限制物质的新增内容有哪些?将会带来何种影响?接下来,DEKRA将带您认识REACH附录17第65条无机铵盐限制物质内容。
无机铵盐
1. 自2018年7月14日,无机铵盐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和纤维素保温物品,除非在下列指定测试条件下,上述混合物和物品释放的氨气的体积含量小于3pp(2.12mg/m3)。
指定测试应按照技术规范CEN/TS 16516,以便验证符合性,要求如下:
测试周期应为最少14天而不是28天;
在测试过程中,氨气的排放量应每天至少测量一次;
测试期间,无论采取何种测试方法,氨气的排放量均不得达到或超过限量;
测试时,相对湿度应该为90%而不是50%;
应使用合适的方法测试氨气排放量;
在选取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和物品的测试样品时,应记录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2. 新增内容不适用于仅供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者在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中使用这类混合物。
3. 对于已经按照委员会根据Article 129(2)(a)授权的全国性临时措施而采取措施的成员国,该法规自2016年7月14日起正式实施。
DEKRA建议: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供应商,应及时告知收货方或者消费者该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最大容许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下游用户,应确保产品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最大容许负载率。
相关企业注意改进工艺,利用2年过渡期,控制产品中无机铵盐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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